秦皇岛昌黎一男子因重婚罪被判刑一年

2022-11-25 10:06| 发布者: boyi1898| 查看: 151| 评论: 0

日前,秦皇岛昌黎县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重婚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1989年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刘某某在昌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相识。2011年9月份,为了达到与李某某结婚的目的,被告人赵某某以给女儿赵某在昌黎城关按揭购房需要与刘某某办理离婚为借口,向被害人刘某某提出办理离婚手续,并以办理该离婚手续是“假离婚”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昌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但被告人赵某某一直隐瞒被害人刘某某及其家人,未将与刘某某离婚一事公开,且未将与李某某结婚一事告诉被害人刘某某及自己的父母、两个女儿等家人,仍在逢年过节、节假日时(赵某某常年在外跑车做生意,不经常回家)回到昌黎县新集镇某村的老家,与刘某某以夫妻关系在该村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2011年12月5日与李某某登记离婚,后于2013年3月19日与李某某再次登记结婚。直到2015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去李某某在四川的老家过年,没有回新集镇吴家坨村与刘某某、女儿等家人过年,被害人刘某某才发觉赵某某欺骗自己“假离婚”后与他人结婚,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15年11月3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红旗路派出所在秦皇岛市政务大厅内,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后联系昌黎县公安局新集派出所将其押解回办案单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后,仍长期与前妻刘某某在新集镇某村老家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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